范露露:
本院受理的(2021)黔2601民初70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露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偿还因6227615258257194号信用卡产生的逾期本金11465元、逾期手续费269.32元、逾期利息747.79元,逾期滞纳金1049.50元;因5248655292557776号信用卡产生的逾期本金74840.17元、逾期手续费3837.32元、逾期利息4628.54元,逾期滞纳金6971. 40元,以上共计103809.04元;2021年5月26日后(含26日)产生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但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计算金额。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83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负担36元,被告范露露负担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