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12月17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伍国雄:

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诉你、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1月30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与被告伍国雄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伍国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截至2021年11月30日借款本金353422.7元,及利息1443.07元,共计354865.77元。2021 年12月1日起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但利息(含罚息)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所得金额;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对被告伍国雄的抵押物即凯里市永丰东路南侧中兴翰林天然居一期4幢2单元14层2-14-1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7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957元,由被告伍国雄、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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