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华: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文中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偿还保险赔偿款16780.92元、保险费978.08元,共计17759元;二、被告文中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实际所欠保险赔偿款和保险费的总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0月21日起计至偿清保险赔偿款和保险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为284元、公告费为400元,共计684元,由被告文中华负担。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