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秋向: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文秋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偿还保险赔偿款7089.3元、保险费1831.54元,共计8920.84元;二、被告文秋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保险赔偿款和所欠保险费的总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3月3日起计至偿清保险赔偿款和保险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文秋向负担。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