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12月18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畅盛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德勇:

关于原告马刚诉被告贵州畅盛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7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吴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马刚支付货款81580元;二、驳回原告马刚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3元,由原告马刚负担176元,由被告吴德勇负担185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德勇负担。因贵州畅盛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德勇均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贵州畅盛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德勇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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