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平安:
本院受理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01民初1019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案件应诉、举证、适用程序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220226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以12202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348元;3、判令被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向原告付清购房款期间,被告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原告;4、本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1231574元。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