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 冬: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钱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钱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理赔款43270.47元和保费1959.33元,共计45229.8元,并从2021年4月2日起以实欠金额4522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为止;二、由被告钱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违约金21010.67元;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330元,由被告钱冬负担758元。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