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12月23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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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石传恩与被告潘小林、李和平、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当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当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石传恩的各项损失815.54元;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石传恩的各项损失5815.54元;三、驳回原告石传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石传恩负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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