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12月23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潘 剑: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潘剑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民初6761号。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理赔款(32423.44元)、保费(4733.34元),合计37156.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6月12日起以实欠金额37156.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计算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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