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与被告张凯莹、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与被告张凯莹于2013年2月2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张凯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截至2021年3月13日的借款本金298626.35元、利息2474.01元、罚息62.14元,共计301162.5元,2021年3月13日之后产生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对被告张凯莹用于抵押的位于凯里市北京西路29号大地明珠商住楼1栋3单元12层3-12-2号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9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凯莹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在给付上列款项时,将所承担的诉讼费部分一并付清给原告。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