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12月24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湧、陈兴巧: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与张湧、陈兴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湧、陈兴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艳欠款本金847526.98元、利息127505.78元(其中:①债权转让截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为111736.44元;②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以847526.9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7374‰计算,该期间利息为15769.34元)。二、原告张艳对被告张湧、陈兴巧用于贷款抵押的位于凯里市涤纶厂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荣泰国际)二期6幢21层2101号房屋拍卖及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0元,由被告张湧、陈兴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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