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佑、李应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与被告张德佑、李应红、贵州瑞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2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与被告张德佑、李应红于2013年2月1日签订的《个人用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20666609-011-2013000030);二、被告张德佑、李应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截至2021年12月29日的借款本息129450.39元(本金127903.91元、利息1501.93元、罚息44.55元),并从2021年12月30日起以127903.91元为基数,按《个人用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贵州瑞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466元,由被告张德佑、李应红负担,被告贵州瑞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你二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