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祥:
关于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杨兴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7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杨兴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理赔款47281.83元和保费4299.20元,共计51581.03元,并从2021年7月2日起以实欠金额51581.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为止;二、由被告杨兴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违约金16300.45元;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73元,由被告杨兴祥负担150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兴祥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