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与被告顾琼英、王庆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与被告顾琼英、王庆江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99925Q217076051674);二、被告顾琼英、王庆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截至2021年6月29日的借款本金238533.39元、利息(含罚息)24099.43元,其后产生的利息(含罚息)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但利息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所得金额);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对用于抵押的位于凯里市环城西路127号建材大市场7A幢1层15号房屋(产权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00011946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84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顾琼英、王庆江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在给付上列款项时,将所承担的诉讼费部分一并付清给原告。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