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建:
本院受理原告张正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李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及暂计利息3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一楼(2)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