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朝德:
关于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朝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朝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贵州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224.29元;二、驳回原告贵州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朝德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