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2年01月14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安泰建业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鹏诉被告贵州安泰建业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罗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10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安泰建业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杨鹏工程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赔偿前期进场损失10万元,共计30万元;被告罗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杨鹏的其余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杨鹏负担120元,被告贵州安泰建业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罗吕负担2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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