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梅:
关于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2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理赔款37867.56元、保费3303.92元、违约金17423.09元,共计58594.57元,并从2021年4月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理赔款及保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262元,由被告金梅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