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凯珍:
原告侯治超诉被告潘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民初1083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1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被告潘凯珍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侯治超借款9800元及利息,利息以9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被告潘凯珍付清本息为止。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潘凯珍承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