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江:
本院已受理原告罗凤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2629民初8号。原告诉称:双方于1992年9月与被告以夫妻名义生活,生育两个小孩,因感情基础一般且时常发生矛盾,被告于2016年农历6月离开原告和孩子出去后,已经有5年多的时间与原告分居互不联系,现原告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现原告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独任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