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祖超:
本院受理的(2021)黔2601民初5290号原告凯里市下司镇小孔钢筋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5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祖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凯里市下司镇小孔钢筋经营部支付货款127414元及利息6510.12元,并从2021年6月12日起以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39%支付利息至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凯里市下司镇小孔钢筋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3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393元,由原告凯里市下司镇小孔钢筋经营部负担15元,被告陈祖超负担3378元(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凯里市下司镇小孔钢筋经营部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74元,予以退回3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