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2年01月20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2601民初4765号

李浦、贵州锦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罗毅与李浦、贵州锦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民初476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浦、贵州锦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罗毅返还投资60万元,并支付损失费(以60万元为基数,一部分损失从2016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剩余部分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投资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0元,由原告罗毅负担3876元,被告李浦、贵州锦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904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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