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炳林: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诉你及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审理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4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负担。宣判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不服判决结果,并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2021)黔2601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因你离开户籍所在地(龙里县醒狮镇元宝村喜鹊组),不仅通讯无法联系,而且在外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书》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判决结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