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绍勇:
本院受理原告陈正平与被告潘绍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10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原告陈正平与被告潘绍勇于2019年1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11月12日解除;二、被告潘绍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陈正平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的租金189833元;三、被告潘绍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正平支付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的租金滞纳金18457元,并按年利率15.4%继续支付2021年10月21日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四、被告潘绍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离本案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房屋(凯里市永丰东路9号中兴幸福里二期负二层);五、驳回原告陈正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1元,由被告潘绍勇负担2050元,原告陈正平负担68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