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云敏:
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权鉴、彭云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601民初7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刘权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截至2020年3月12日的利息为247478.08元,之后的利息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利随本清;二、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彭云敏提供抵押的房屋(位于剑河县革东镇城北社区秀山小区2栋附11号、12号,他项权证号:剑房他证革东镇字第2016000035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6928元,由被告刘权鉴、彭云敏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彭云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