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茂军:
本院受理陈恒诉你杨萍及第三人冉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2601民初61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案件应诉、举证、适用程序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2018)黔2601民特19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冉茂军承担的13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萍对第三人冉茂军尚未清偿的1135983.28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杨萍承担。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