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康美:
本院受理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2601民初72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案件应诉、举证、适用程序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而支出的保证金30300.00元,并从保证金被扣划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损失直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从2019年12月27日之日起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1570.72元,最终以实际产生为准),本请求暂计为31870.72元;二、判令原告在被告吴康美位于凯里市未来城一期16号地块45幢1单元4层1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