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邦材:
本院受理原告凯里市洗马河街道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钟邦材、王华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8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停止对原告凯里市洗马河街道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凯里市洗马河街道财政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黔东南州分行952009010001738945账户20万元的执行;二、驳回原告凯里市洗马河街道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钟邦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