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2年03月19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平安:

本院受理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10194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平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购房款1220226元及违约金(以1220226 元为基数,一部分从2021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违约金为11348元;剩余部分从2021年1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被告付款购房款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5884元,由被告杨平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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