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发光与被告杨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629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缺席判决:被告杨德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周发光欠款本金108200元;案件受理费24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德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