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勇: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9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昌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071.11元,利息193.8元,其他费用1519.51元,共计16784.42元。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昌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