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灿:
本院已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朝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601民初582号]。原告杨朝飞请求依法判决:1、由你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18821元(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从2019年8月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为15425元;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2021年12月13日为3396元);2、2021年12月13日起至付清时为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3、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我院将应诉材料邮寄至你的户籍地(贵州省天柱县白市镇新舟村杨家组),邮单载明通讯无法联系,在外住址不详。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小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