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2年03月22日

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荣旺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符丹刚与你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黔东南州劳人仲案字〔2021〕第302号),因无法联系上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裁决书结果:被申请人贵州荣旺劳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符丹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8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05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56.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89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04元、鉴定费520元、医疗费2439.36元。以上合计177566.36元(大写:壹拾柒万柒仟伍佰陆拾陆圆叁角陆分)。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北京东路11号大礼堂前楼三楼)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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