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燕:
本院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与田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民初977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田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归还本金51926.51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等费用11208.91元,以上共计63135.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8 元,由被告田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