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建:
本院受理原告张正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10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正琴借款本金110000 元及利息5267.64元;二、驳回原告张正琴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20元、保全费1250元,共计4470元,由被告李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