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东南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冰:
本院已受理原告曹汉尧、张永国与被告贵州省东南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冰、杨国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2、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退还原告方曹汉尧所预交的倒土费400000.00元,资金占用费以400000.00本金计算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8月1日共计:46000元,剩余资金占用费直至上述被告方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方共同承担。因你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等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