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2年03月31日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水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安辉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2629民初102号。原告诉称:你承接位于广西贺州钟山县花山乡矿山渣土运输工程,双方于2021年5月11日签署了《渣土石方运输合同》,确定原告将运输车辆以20000元的价格租赁给你使用,签订合同后在2021年5月15日微信转账4万元运输定金。双方在2021年5月31日通过微信结算后,你出具欠条一张:“张水平欠李安辉运输车租金7100元整,张水平承诺三个工作日付清”,现在支付期限已经届满多时,你尚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小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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