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吉航: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付银与被告刘吉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9200元(2017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共计48个月,按借款约定20000元×0.02%每月即400元×48=19200),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