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丹: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荣茏胜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6月至2022年1月物业费6872.88元,2017年12月至2021年11月水费105.6元,共计6978.4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凯里市人民法院一楼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