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佳兰:
本院已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601民初1515号]。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 由你偿还借款本金96968.01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为40517.17元,此后利息按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利率随本付清);2.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通讯无法联系,住址查无此人且外出住址不详,不能直接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小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