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2年04月07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付洪、欧阳亦青:

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审理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8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付洪、欧阳亦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偿还尚欠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894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21年6月17日为107123.17元,2021年6月18日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随本偿清)。案件受理费5748元,由被告付洪、欧阳亦青共同负担。因你俩无法联系,且在外住址不详,不能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87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判决结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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