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隆先:
本院已受理原告靳钱诉被告赵隆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1248元整(壹万壹仟贰佰肆拾捌元整)及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利息从2021年3月30日至付清款项为止(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2000元),共计13248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