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恒:
本院受理肖玉洁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601民初1989 号,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恒返还原告肖玉洁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