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远: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华诉被告杨明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60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明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玉华误工费28160元、护理费7952元、营养费2800元、鉴定及各项检查费用2145元,共计41057元;二、驳回原告吴玉华的其余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吴玉华负担41元,被告杨明远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