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2年04月13日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秀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顺全与被告杨秀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62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秀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顺全支付租赁费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00元,由被告杨秀军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20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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