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2年04月14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家琴:

关于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诉吴家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4月11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9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家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51886.97 元、保费2704.1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4591.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42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484元,被告吴家琴负担2336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96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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