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义:
本院受理原告凯里远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宗义、第三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60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宗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凯里远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模板租赁费105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2019.05元,剩余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年利率的3倍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宗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凯里远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模板占有使用费546548.81元;三、被告黄宗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凯里远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丢失模板的赔偿176860元。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49元,由被告黄宗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