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元丹:
本院受理(2022) 黔2601民初183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22236.4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保费2442.04元(666.01元/月÷30天×110天=2442.04元); 3.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从2020年4月12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共逾期659天,计算公式为:(22236.49元+2442.04元)×15.4%÷360天×659天=6957.01元];上述三项合计:31635. 54元。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10分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