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虎:
本院受理刘俊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601民初628号案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正虎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刘俊货款43642元,被告杨正虎并支付以未支付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6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刘俊。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的488元,由被告杨正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