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成: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2601民初157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案件应诉、举证、适用程序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为:一 、依法判令解除张明成与我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金额1700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张明成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60180.35元,暂支付至2022年1月25日的利息、罚息2579.71元,本息合计162760.06元,2022年1月26日起的贷款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结清贷款本息为止;三、依法判令被告张明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四、依法判令被告张明成以其购买的品牌型号为2021款奥迪Q2L35TFSI进取动感型车辆1台【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520013347343】对被告尚欠我行的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我行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